公告受理114(115)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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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室 / 張貼者
幹事兼人事
張貼日期: 2025-03-17 08:37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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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:
- 兵役法第41條。
- 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。
- 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五章。
-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9月4日徵管字第0960002329號令頒「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、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手冊」。
公告事項:
受理對象:
- 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: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、組長,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(未屆除役年齡)者,其授課時數,每週至少二節(含)以上,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,校外兼課不予計算。擔任「特殊教師」若在校外任課二節(含)以上者;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。
- 校長四款逐召: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。 受理申請:民國114年4月1日至114年4月30日止。
緩召處理時限:
- 公告:民國114年3月16日至114年4月15日。
- 宣傳:民國114年3月16日至114年4月30日。
- 受理申請:民國114年8月1日至114年10月31日止。
應繳驗證件:
- 初次申請:聘書、畢業證書、非師院校畢業者,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(實習年資得併計)合計滿一年證明、教師登記合格證、退伍令、授課時數表『行政人員要送』等影本證件。
- 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14年者):聘書、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(逕送戶籍地縣巿後備司令部)。
受理單位:本校人事。
附註: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14年者),應申請延長時效者,請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,逾期未申辦者,將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,緩召辦理均請辦理至各階級除役年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