訓導組 / 張貼者 訓導組長兼任資訊教師
張貼日期: 2024-08-12 14:44:52 點閱:312
彰化縣南州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辦法
111.01.20校務會議通過
一、依據:
1.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。
2.本校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」。
二、目的:
1.鼓勵學生優良表現,培養自尊尊人、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。
2.養成學生良好品德與生活習慣,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。
3.激發兒童榮譽心,建立樂觀進取、樂於助人的人生觀。
4.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。
5.提昇教育品質及促進友善校園文化。
三、實施原則:
1.適當與公開獎勵,從輕懲罰。
2.秉持零體罰精神,以輔導代替懲罰。
3.重視學生個別差異,尊重個人隱私與尊嚴。
4.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,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。
5.秉客觀、公平、平和及懇切之態度,提供合理之獎懲。
6.維護學生受教權益,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。
7.確實瞭解學生行為動機,明示獎懲理由,啟發學生反省與自
制能力。
8.獎懲學生應以導引其身心健全發展為目的,不得有身心傷害
之情形。
四、獎勵、懲罰方式:
(一)獎勵:
1.口頭嘉勉 2.榮譽卡 3.獎品 4.獎狀 5.其他。
(二)懲罰:
1.勸導改過、口頭糾正。
2.調整座位。
3.視學生個別差異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(如愛校服務)。
4.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。
5.扣減學生日常行為表現分數。
五、獎勵事項:
1.熱心服務,獲得師長或同學的認同。
2.表現正向行為,獲得師長或同學的認同。
3.拾金(物)不昧。
4.參加校內外競賽活動,成績優良。
5.參與學生服務隊,負責盡職表現優異。
6.義勇行為、敬老扶幼、愛護學校或同學等,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高校譽者。
7.其他應予獎品、獎狀事項者。
六、懲罰事項:
1.言行不當,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。
2.與同學爭執衝突,發生肢體或口頭嚴重衝突。
3.上課時故意吵鬧,屢經提醒仍不改正者。
4.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者。
5.屢次不按時繳交作業者。
6.升旗及各項集會,態度輕浮隨便者。
7.不履行班級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。
8.拾金(物)不送招領,據為己有者。
9.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、侵犯他人隱私者。
10.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者。
11.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者。
12.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,或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重大者。 13.上課或集會無故離開者。
14.欺騙尊長、同學或朋友。
15.違反試場規則。
16.攜帶或觀看不正當之書刊、圖片或影帶、光碟者。
17.未經請假擅自離校外出。
18.竊盜行為。
19.不遵守交通規則。
20.出入不正當場所
21.抽煙、嚼檳榔、喝酒,經查明屬實者。
22.成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。。
23.違反校規屢勸不改。
24.攜帶違禁物品,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。
25.對同學施以霸凌,屢勸不改。
七、學生行為之獎勵除依照上列標準評定外,並得視下列情況酌予變更獎懲:
(一)動機與目的。
(二)態度與手段。
(三)行為之影響結果。
八、所有獎懲,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責任,並通知導師、輔導老師、教導處
及家長。
九、學生倘有違犯重大法紀超出本辦法規定以外者,得另案特別處理之。
十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,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承辦人: 教導主任: 校長: